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的規定,針對照價收買土地的程序有以下幾點: 1. 在公告照價收買土地之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該進行以下的程序: - 取得可以進行照價收買土地的地籍圖,逐一核對土地的使用情況和土地編定使用概況,並徵詢地上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是否願意承購土地。 - 根據核對結果,簽註是否擬照價收買的意見,如果擬照價收買,則需要連同財務計畫一起簽報直轄市或縣(市)長令其決定。 - 對於擬照價收買的土地,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2. 對於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可以進行照價收買的土地,如果最終決定或核定不進行照價收買,則地價應該以公告地價的80%核定為申報地價,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3. 對於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一第2項可以進行照價收買的土地,如果最終決定或核定不進行照價收買,地政機關應該在5天內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按照公告土地現值來課徵土地增值稅。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土地的照價收買程序能夠符合法律的要求,並保護相關利益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 -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 - 平均地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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