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9條的規定,照價收買土地所需的現金及土地債券可以由中央或直轄市的主管機關統籌墊借或發行。另外,如果出售照價收買土地所得的價款收入除了需要用來歸還墊款和債券的本息外,如果有盈餘的話,則應該全部解繳給實施平均地權基金。這表示,照價收買土地的資金來源是由中央或直轄市的主管機關提供,並且如果有盈餘的話,則應該用來強化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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