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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照價收買所需之現金及土地債券: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統籌墊借或發行。
  2. 出售照價收買土地之價款收入,除歸還墊款及債券之本息外,如有盈餘,應悉數解繳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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