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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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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照價收買所需之現金及土地債券: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統籌墊借或發行。
  2. 2.出售照價收買土地之價款收入,除歸還墊款及債券之本息外,如有盈餘,應悉數解繳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9條的規定,照價收買土地所需的現金及土地債券可以由中央或直轄市的主管機關統籌墊借或發行。另外,如果出售照價收買土地所得的價款收入除了需要用來歸還墊款和債券的本息外,如果有盈餘的話,則應該全部解繳給實施平均地權基金。這表示,照價收買土地的資金來源是由中央或直轄市的主管機關提供,並且如果有盈餘的話,則應該用來強化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 照價收買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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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49 條規定:「照價收買所需之現金及土地債券: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統籌墊借或發行。出售照價收買土地之價款收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