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50 條規定了社會福利事業的定義以及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所需的證明文件和文件,並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定期檢查免稅機構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根據法規,社會福利事業是指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的,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的事業。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時,申請人應檢附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捐贈文書、法人登記證書(或法人登記簿謄本)、法人章程以及申請人出具捐贈人未因捐贈土地而獲得利益之文件。 另外,經核定免徵土地增值稅的財團法人,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與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定期進行檢查,確認其是否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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