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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51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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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稱土地漲價總數額,在原規定地價後未經移轉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以其申報移轉現值超過原規定地價之數額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51條」所述,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如土地的申報移轉現值超過原規定地價,就以超過部分的金額作為該土地的土地漲價總數額。此條款的目的在於確定徵收土地增值稅的基礎。以下為相關範例: 例如,某塊土地在原規定地價之後,移轉時宣告的現值比原規定地價高出100萬元,那麼這塊土地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就為100萬元。此時,該土地的持有人需要根據這個漲價總數額來繳納土地增值稅。 但需注意的是,超過原規定地價的部分才會被算入土地漲價總數額。也就是說,如果某塊土地的申報移轉現值低於或等於原規定地價,那麼這塊土地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就為零。因此,這塊土地的持有人在這種情況下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這就是「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51條」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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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51 條規定:「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稱土地漲價總數額,在原規定地價後未經移轉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以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