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稱土地漲價總數額,在原規定地價後曾經移轉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以其申報移轉現值超過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之數額為準。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52條(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二)),該條規定土地漲價總數額的計算方式。對於原規定地價後曾經移轉的土地,在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應以該土地申報移轉現值超過前次移轉時申報的現值的數額為準。 以最新法規資料來看,根據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後之施行細則,我們找到了相關的資料。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52條明確規定了土地漲價總數額的計算方式。根據這一條例,對於已經移轉過土地,在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需要比較申報移轉現值和前次移轉時申報的現值,並將兩者之間的差額作為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的依據。 舉個例子來說,在某次土地移轉中,土地的申報移轉現值為100萬元,而前一次移轉時的申報現值為80萬元。根據此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20萬元,該數額將用於計算土地增值稅等相關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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