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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52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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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稱土地漲價總數額,在原規定地價後曾經移轉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以其申報移轉現值超過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之數額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52條(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二)),該條規定土地漲價總數額的計算方式。對於原規定地價後曾經移轉的土地,在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應以該土地申報移轉現值超過前次移轉時申報的現值的數額為準。 以最新法規資料來看,根據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後之施行細則,我們找到了相關的資料。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52條明確規定了土地漲價總數額的計算方式。根據這一條例,對於已經移轉過土地,在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需要比較申報移轉現值和前次移轉時申報的現值,並將兩者之間的差額作為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的依據。 舉個例子來說,在某次土地移轉中,土地的申報移轉現值為100萬元,而前一次移轉時的申報現值為80萬元。根據此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20萬元,該數額將用於計算土地增值稅等相關稅款。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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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52 條規定:「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稱土地漲價總數額,在原規定地價後曾經移轉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以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