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陸地圖審查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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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水陸地圖在外國印行者,非經審查認可,不得在國內發行或經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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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陸地圖審查條例第 3 條,外國印行的本國水陸地圖必須經過審查認可後,才可以在國內發行或進行經售。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國內的水陸地圖品質和準確性,以保障公眾的利益和安全。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外國出版商印行了一本本國的水陸地圖,想要在台灣發行或進行經售,根據這條法規,他們必須先提交該地圖進行審查,並經過審查機構的認可後,才可以在台灣進行相關的販售活動。如果他們未經過審查或未獲得認可就在台灣發行或經售該地圖,則屬於違法行為。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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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