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出版之本國水陸地圖,除由內政部、國防部編製者外,非經審查認可,不得註冊發行。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3.05.05
廢水陸地圖審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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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陸地圖審查事務,由內政部辦理之。
前項審查事務,內政部應召集國防部、教育部、外交部、地政部專門人員會同審查之。
本國水陸地圖在外國印行者,非經審查認可,不得在國內發行或經售。
審查地圖之種類如左。
一、本國疆域地圖。
二、本國水道航行圖表。
三、本國出版國際通用圖表。
四、其他有關本國地理圖表。
審查圖表之事項如左:
一、疆界位置。
二、地方名稱。
三、記載及量度。
四、圖式及顏色。
五、認可之負責測繪機關。
六、其他有關事項。
業經出版之地圖水道圖,如國防部認為兵要或於兵要有關者,請內政部禁止其發行。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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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陸地圖審查條例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93.05.0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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