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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3.05.05

水陸地圖審查條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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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出版之本國水陸地圖,除由內政部、國防部編製者外,經審查認可,不得註冊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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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陸地圖審查事務,由內政部辦理之。 前項審查事務,內政部應召集國防部、教育部、外交部、地政部專門人員會同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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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水陸地圖在外國印行者,經審查認可,不得在國內發行或經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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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地圖之種類如左。 一、本國疆域地圖。 二、本國水道航行圖表。 三、本國出版國際通用圖表。 四、其他有關本國地理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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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圖表之事項如左: 一、疆界位置。 二、地方名稱。 三、記載及量度。 四、圖式及顏色。 五、認可之負責測繪機關。 六、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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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經出版之地圖水道圖,如國防部認為兵要或於兵要有關者,請內政部禁止其發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陸地圖審查條例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93.05.0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