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陸地圖審查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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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陸地圖審查事務,由內政部辦理之。 前項審查事務,內政部應召集國防部、教育部、外交部、地政部專門人員會同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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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陸地圖審查條例第2條的規定,水陸地圖審查事務由內政部負責辦理。內政部在辦理審查事務時,應召集國防部、教育部、外交部和地政部的專門人員一同參與審查工作。 根據參考資料,《水陸地圖審查條例實施細則》(內政部令)第2條規定,水陸地圖審查事務由內政部負責辦理。內政部在辦理審查事務時,應召集國防部、教育部、外交部和地政部相關專門人員參與審查工作。這些專門人員的職責是根據各自所屬的部門職掌,對提交的水陸地圖進行審查,確保地圖的內容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例如,如果有一份水陸地圖包含了軍事機密的地區,國防部的專門人員就會參與審查,確保這些機密地區的信息不會泄露出去。又或者,如果一份水陸地圖涉及到教育部所管理的學校或教育機構的範圍,教育部的專門人員就會參與審查,確保這些範圍的標示是正確無誤的。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根據不同的審查範圍,相應的部門專門人員將會提供專業意見和參與相關審查工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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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