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其主要內容如下: 1.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在農地重劃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的公告期間內提出反對時,應以書面方式向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在書面中,需要說明理由並註明土地的座落、面積、姓名、住址和日期,然後簽名或蓋章。 2. 農地重劃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指的土地所有權人是依據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資料為準。然而,如果因為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確定已取得所有權,且能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 (69.12.19) 農地重劃條例第7條第2項 (69.12.19)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