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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四章 重劃工程

§ 22–265

22
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之規劃,應於施工前一年內辦理完成。
23
  1. 辦理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程序如下: 一、水利狀況調查。 二、高程及地形測量。 三、農路、水路系統規劃及規劃圖、報告書送審。 四、農路、水路中心位置測量及釘樁。 五、農路、水路工程設計。 六、編製工程預算書及設計圖送審。 七、工程發包。 八、放樣施工。 九、施工管理。 十、工程驗收及移交接管。 十一、辦理決算。
  2. 前項農路、水路工程之規劃設計,農田水利署應派員參與。
25
本條例第十六條所稱主要作物,係指當地農業習慣種植最普遍之作物,或實際輪植之作物。所稱主要作物損害最少之期間,係指主要作物收穫後次期主要作物種植前較長之休閒時間。
26
本條例第十七條所稱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係指因土地分配或重劃工程需要必須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