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應抵充農路、水路用地之重劃區內原為公有農路、水路土地,包括重劃前已登記、未登記土地及已廢棄而未出租之原農路、水路土地。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章 農路、水路用地及其費用負擔
§ 19–21共 3 條
受分配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個別坵塊整理所需費用,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洽定之金融機構,申請專案貸款。
- 重劃後分配左列土地之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規定比例分擔之工程費用及農路、水路用地,得視其受益程度予以減免: 一、重劃區內土地,未能劃分坵塊及施設農路、水路予以改良者。 二、水田重劃區內之土地,因地形、地勢特殊,未能施設灌溉系統者。 三、原已臨接路寬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且灌溉情況良好之土地。 四、交通情況及排水系統原已良好之養魚池或農舍。
- 前項減免標準,由縣(市)主管機關定之。設有農地重劃協進會或農地重劃委員會者,縣(市)主管機關得參酌其意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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