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的規定,重劃後分配的土地所有權人需要根據農地重劃條例第4條和第11條的比例,分擔工程費用和農路、水路用地。根據受益程度的不同,可以給予減免,具體情況包括: 1. 重劃區內土地,未能劃分坵塊及施設農路、水路予以改良者。 2. 水田重劃區內之土地,因地形、地勢特殊,未能施設灌溉系統者。 3. 原已臨接路寬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且灌溉情況良好之土地。 4. 交通情況及排水系統原已良好之養魚池或農舍。 第2項規定了減免標準由縣(市)的主管機關來制定。如果有農地重劃協進會或農地重劃委員會的存在,縣(市)的主管機關可以參考他們的意見來制定減免標準。 這些規定的依據是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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