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地重劃條例第4條規定,農地重劃工程費用的分擔原則如下: 1. 除了區域性排水工程由政府負責興辦並負擔費用外,其他農路、水路及相關工程由政府或農田水利會負責興辦。 2. 工程費用由政府和土地所有權人共同分擔,分擔比例由行政院確定。 3. 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提供重劃區內部分土地折價抵付工程費用。 例如,如果某個農地重劃計畫涉及到興建新的農路,那麼政府和土地所有權人將根據行政院的比例規定分擔興建該農路所需的費用。此外,如果土地所有權人願意提供重劃區內部分土地作為資源,作為工程費用的抵付,也是可以的。
農地重劃,除區域性排水工程由政府興辦並負擔費用外,其餘農路、水路及有關工程由政府或農田水利會興辦,所需工程費用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之比例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應分擔之工程費用,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提供重劃區內部分土地折價抵付之。
立法理由一、鑑於農地重劃為當前農業現代化之重要措施,而農民所得日益偏低,實無力負擔全部重劃之工程費用,為積極推動農地重劃,減輕農民負擔,特參照六年經建計畫臺灣省農地重劃計畫方案之成例,明定除區域性排水工程由政府興辦並負擔費用外,其餘農路、水路及有關工程由政府或農田水利會興辦,所需工程費用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之比例,則授權由行政院定之。 二、為減輕參加農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之現金負擔,並考慮減少作業困擾,爰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意旨,規定農民負擔三分之一工程費用部分,得依農民之意願,以現金或提供重劃區內部分土地折價抵付。 三、關於折價抵付工程費用之土地可否作農業以外之使用,端視各地區之情況,個案考慮後依法辦理。
一、鑑於農地重劃為當前農業現代化之重要措施,而農民所得日益偏低,實無力負擔全部重劃之工程費用,為積極推動農地重劃,減輕農民負擔,特參照六年經建計畫臺灣省農地重劃計畫方案之成例,明定除區域性排水工程由政府興辦並負擔費用外,其餘農路、水路及有關工程由政府或農田水利會興辦,所需工程費用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之比例,則授權由行政院定之。 二、為減輕參加農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之現金負擔,並考慮減少作業困擾,爰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意旨,規定農民負擔三分之一工程費用部分,得依農民之意願,以現金或提供重劃區內部分土地折價抵付。 三、關於折價抵付工程費用之土地可否作農業以外之使用,端視各地區之情況,個案考慮後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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