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左: 一、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二、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三、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第 5 條,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優先購買權的次序如下: 1. 出租耕地的承租人。 2. 共有土地中現在正在耕作的其他共有人。 3. 毗連耕地中現在正在耕作的所有權人。 這表示,當耕地在重劃區內出售時,首先應優先將買賣權給予出租耕地的承租人,其次是共有土地中那些現在正在耕作的其他共有人,最後是毗連耕地中現在正在耕作的所有權人。 參考資料:農地重劃條例、相關法律書籍、司法院相關判例。
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左: 一、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二、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三、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立法理由加速農業機械化,為改進農業經營之必要措施。惟我國農業仍屬小農經營型態,以往辦理重劃時,規劃設計之耕地坵塊面積,水田以0.二五公頃,旱地以0.五公頃為原則,衡諸機耕之需要,仍嫌過小,難以發揮其效能。爰明定重劃後耕地所有權之移轉,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為:㈠出租耕地之承租人;㈡共有士地現耕之他共有人;㈢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藉以溫和手段達擴大農場經營面積,適合機耕之需要。
加速農業機械化,為改進農業經營之必要措施。惟我國農業仍屬小農經營型態,以往辦理重劃時,規劃設計之耕地坵塊面積,水田以0.二五公頃,旱地以0.五公頃為原則,衡諸機耕之需要,仍嫌過小,難以發揮其效能。爰明定重劃後耕地所有權之移轉,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為:㈠出租耕地之承租人;㈡共有士地現耕之他共有人;㈢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藉以溫和手段達擴大農場經營面積,適合機耕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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