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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不侷限於親自下田耕作

會議日期 96 年 05 月 11 日

要旨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不侷限於親自下田耕作

要旨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不侷限於親自下田耕作

內容

一、本案經函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上揭號函復略以:「查農業發展條例第30條明定:『主管機關應獎勵輔導家庭農場,擴大經營規模;並籌撥資金,協助貸款或補助。前項擴大經營規模,得以組織農業產銷班、租賃耕地、委託代耕或其他經營方式為之。』換言之,現今之農業經營已走向分工、專業之企業化經營模式,家庭農場為擴大經營規模,農業經營者無法就農耕業務事事躬親,必須以委託代耕或其他方式經營之,以提升農業經營效率。且社會上亦有專業經營之代耕中心、育苗中心、噴藥除草團隊等服務業產生,此為經濟發展之必然趨勢,家庭農場之農業經營不宜再侷限於親自下田耕作之行為。」

二、有關本部95年10月30日內授中辦字第0950053246號函釋...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係指與欲出售之土地四周邊界相連,且現仍自行耕作之土地所有權人。所稱現仍自行耕作之土地所有權人,事涉家庭農場之農業經營,自應依照農業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上揭號函意旨辦理,本部同意該會意見「家庭農場之農業經營不宜再侷限於親自下田耕作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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