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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 第 6 條(重劃區勘選之應循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就轄區內之相關土地勘選為重劃區,擬訂農地重劃計畫書,連同範圍圖說,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農地重劃: 一、耕地坵形不適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灌溉、排水者。 二、耕地散碎不利於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或應用機械耕作者。 三、農路、水路缺少,不利於農事經營者。 四、須新闢灌溉、排水系統者。 五、農地遭受水沖、砂壓等重大災害者。 六、舉辦農地之開發或改良者。
  2. 農地重劃區之勘選,應兼顧農業發展規劃與農村社區建設,得不受行政區域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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