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地重劃條例第6條,有以下兩個項目需要釋義: 1.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就轄區內之相關土地勘選為重劃區,擬訂農地重劃計畫書,連同範圍圖說,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農地重劃:一、耕地坵形不適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灌溉、排水者。二、耕地散碎不利於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或應用機械耕作者。三、農路、水路缺少,不利於農事經營者。四、須新闢灌溉、排水系統者。五、農地遭受水沖、砂壓等重大災害者。六、舉辦農地之開發或改良者。 根據上述條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根據以下情形之一,勘選轄區內相關土地作為重劃區: - 耕地坵形不適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灌溉、排水。 - 耕地散碎不利於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或應用機械耕作者。 - 農路、水路缺少,不利於農事經營。 - 需要新開灌溉、排水系統。 - 農地遭受水沖、砂壓等重大災害。 - 有意舉辦農地之開發或改良。 2. 農地重劃區之勘選,應兼顧農業發展規劃與農村社區建設,得不受行政區域之限制。 根據上述條文,農地重劃區的勘選應同時考慮農業發展規劃和農村社區建設的需求,並且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這表示在選定重劃區域時,不僅需考慮土地利用的農業發展,還需考慮相關區域的農村社區發展需求。 這些釋義資料是根據農地重劃條例及相關法規的最新版本進行解讀的。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就轄區內之相關土地勘選為重劃區,擬訂農地重劃計畫書,連同範圍圖說,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農地重劃: 一、耕地坵形不適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灌溉、排水者。 二、耕地散碎不利於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或應用機械耕作者。 三、農路、水路缺少,不利於農事經營者。 四、須新闢灌溉、排水系統者。 五、農地遭受水沖、砂壓等重大災害者。 六、舉辦農地之開發或改良者。 農地重劃區之勘選,應兼顧農業發展規劃與農村社區建設,得不受行政區域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為促進土地利用,奠立農業現代化經營之基礎,爰於第一項明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其轄內之土地,具有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主動勘選為重劃區,擬訂農地重劃計畫書,連同範圍圖說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重劃,無須再徵詢該地區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 二、農地重劃係就地形、地勢、自然環境及灌溉排水設施情形,作綜合性之土地改良。目前行政區域並非全依上述情況而劃分,為便於實施重劃,爰於第二項明定不受行政區域之限制。 三、至農地重劃計畫書應列明之事項,將於本條例施行細則中訂定之。
一、為促進土地利用,奠立農業現代化經營之基礎,爰於第一項明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其轄內之土地,具有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主動勘選為重劃區,擬訂農地重劃計畫書,連同範圍圖說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重劃,無須再徵詢該地區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 二、農地重劃係就地形、地勢、自然環境及灌溉排水設施情形,作綜合性之土地改良。目前行政區域並非全依上述情況而劃分,為便於實施重劃,爰於第二項明定不受行政區域之限制。 三、至農地重劃計畫書應列明之事項,將於本條例施行細則中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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