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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7農地重劃計劃書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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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地重劃計畫書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即於重劃區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重劃區之適當處所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實施之。
  2. 2.前項公告期間內,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該管主管機關應予調處,並參酌反對理由,修訂農地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核定結果公告實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第7條,農地重劃計畫書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立即在重劃區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重劃區的適當場所公告,公告期為三十天,期滿後實施計畫。在公告期間內,如果重劃區內超過半數的土地所有權人,而其所擁有的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土地總面積的半數以上表示反對,主管機關應該調處並考慮反對理由,修訂農地重劃計畫書,重新提交審核,並根據核定結果進行公告實施。 例如,如果在一個農地重劃計畫中,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了該計畫書,並按照規定將計畫書公告三十天。在公告期間內,超過半數的土地所有權人提出反對意見,主管機關將參考這些反對理由,修訂計畫書並重新提交審核。核定後,主管機關再次進行公告,並依據新的計畫書進行實施。

立法沿革 2

(0691205 制定)

農地重劃計畫書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即於重劃區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重劃區之適當處所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實施之。   前項公告期間內,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該管主管機關應予調處並參酌反對理由,修訂農地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核定結果公告實施,土地所有權人不得再提異議。

立法理由一、為使重劃區內之土地權利關係人明瞭實施重劃之範圍,享有權利、負擔義務情形,及減少因重劃而可能招致之損失,以配合重劃之實施,爰於第一項明定農地重劃計晝書核定後,應予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實施之;並於第二項明定對反對意見之處理原則。   二、實施農地重劃之費用,除政府分擔者外,其餘均由重劃區內之士地所有權人負擔,且土地所有權人以外其他權利關係人之權益,並不因重劃而受損害,基於權利、義務均衡之原則,以及便於農地重劃之實施,得提出反對者以土地所有權人為限,至非土地所有權人,對於農地重劃之實施,不得提出任何異議,爰於第二項予以明確規定。

(1000527 修正)

農地重劃計畫書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即於重劃區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重劃區之適當處所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實施之。   前項公告期間內,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該管主管機關應予調處,並參酌反對理由,修訂農地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核定結果公告實施。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基於農業發展之公共利益,落實執行調整農場結構、擴大經營規模、改善生產環境,各級主管機關依規定主動辦理農地重劃業務,係屬具有強制性質之行政處分。   三、為因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項後段「土地所有權人不得再提異議」之規定,確有過度限制人民財產權及訴願、訴訟權利,且現行實務執行上,重劃計畫書公告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異議時,縣(市)主管機關仍有受理及處置,爰將「土地所有權人不得再提異議」之文字刪除。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調處名詞
(0691205 制定)

一、為使重劃區內之土地權利關係人明瞭實施重劃之範圍,享有權利、負擔義務情形,及減少因重劃而可能招致之損失,以配合重劃之實施,爰於第一項明定農地重劃計晝書核定後,應予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實施之;並於第二項明定對反對意見之處理原則。   二、實施農地重劃之費用,除政府分擔者外,其餘均由重劃區內之士地所有權人負擔,且土地所有權人以外其他權利關係人之權益,並不因重劃而受損害,基於權利、義務均衡之原則,以及便於農地重劃之實施,得提出反對者以土地所有權人為限,至非土地所有權人,對於農地重劃之實施,不得提出任何異議,爰於第二項予以明確規定。

(1000527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基於農業發展之公共利益,落實執行調整農場結構、擴大經營規模、改善生產環境,各級主管機關依規定主動辦理農地重劃業務,係屬具有強制性質之行政處分。   三、為因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項後段「土地所有權人不得再提異議」之規定,確有過度限制人民財產權及訴願、訴訟權利,且現行實務執行上,重劃計畫書公告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異議時,縣(市)主管機關仍有受理及處置,爰將「土地所有權人不得再提異議」之文字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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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地重劃條例第 7 條規定:「農地重劃計畫書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即於重劃區所在地鄉(鎮、市、區)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地重劃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地重劃條例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