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執行方式
要旨
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執行方式
要旨
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執行方式
內容
茲釋復如後:
一、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重劃區內耕地」係指依同條例第25條規定土地分配結果確定,並依同條例第34條規定完成地籍測量、土地登記之耕地,暨台灣地區歷年辦竣重劃之耕地。
二、於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第1款承租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7條第1項後段但書規定檢附證明文件。
(二)第2款共有耕地之他共有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7條第1項後段但書規定附具切結書或於申報書適當欄自行簽註辦理。
(三)第3款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時,應附具出賣人之切結書或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其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三、重劃區內私有耕地出售,如有二以上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由出賣人與鄰地所有權人自行協商決定其優先承購人;如協商不成時,比照農地重劃條例第23條第3項規定以抽籤定之。
(按:69年1月23日修正發布之土地登記規則第77條,修正後為第97條;97年8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4042號函將要旨「疑義」修正為「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