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地重劃條例第3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農地重劃時,可以組設農地重劃委員會,必要時也可以在重劃區分別組設農地重劃協進會,以協助辦理農地重劃相關事務。農地重劃委員會和農地重劃協進會的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此外,根據第2項的規定,農地重劃的策劃工作由地政機關與農業及水利等相關機關協同統籌策劃,以配合未來農業發展的需要。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在農地重劃協進會的設置辦法方面,內政部在88年12月24日訂定了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該辦法(據資料所述)是屬於細節性及技術性的行政規則,沒有超越農地重劃條例的授權範圍,也沒有增加限制,並且在主管機關辦理農地重劃等事務時是可以適用的。此外,根據該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第2條第2項的規定,各縣政府在辦理農地重劃時,可以在實施重劃地區的鄉(鎮、市)設置農地重劃協進會。這些資料可以作為解釋農地重劃條例第3條的參考依據。 因此,根據農地重劃條例第3條的內容以及資料提供的相關解釋,可以得出以下釋義: - 農地重劃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辦理農地重劃時設置的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 農地重劃協進會:如果有需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重劃區可以設置的協助辦理農地重劃事務的協進會。各縣政府在辦理農地重劃時可以在實施重劃地區之鄉(鎮、市)設置農地重劃協進會。 - 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由內政部於88年12月24日訂定的農地重劃協進會的設置辦法。該辦法為細節性及技術性的行政規則,適用於主管機關辦理農地重劃等相關案件時。 了解農地重劃委員會和農地重劃協進會的設置,以及其設置辦法的規定,有助於理解農地重劃條例第3條的具體內容。
縣主管機關辦理農地重劃,得組設農地重劃委員會;必要時並得於重劃區分別組設農地重劃協進會,協助辦理農地重劃之協調推動事宜;其設置辦法由省政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直轄市及省轄市之農地重劃,由地政主管機關辦理之。
立法理由一、重劃業務牽涉地政、農林、水利、建設、財政、金融等單位事權,為便於推動重劃業務,縣主管機關除得組設農地重劃委員會,協助協調推動外,並得於每一重劃區分別組設農地重劃協進會,以收因地制宜之效。 二、農地重劃委員會及協進會,均為臨時性任務編組,其設置辦法宜由省政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三、直轄市之農地重劃,由地政主管機關辦理。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農地重劃,得組設農地重劃委員會;必要時並得於重劃區分別組設農地重劃協進會,協助辦理農地重劃之協調推動事宜;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之農地重劃,為配合今後農業發展之需要,由地政機關會同農業及水利等有關機關,統籌策劃,配合實施。
立法理由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第一項省政府擬訂農地重劃委員會之權責,修正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增訂直轄市或市主管機關亦得組設上開組織,俾一體適用。 二、第二項配合實務作業,酌作修正。
一、重劃業務牽涉地政、農林、水利、建設、財政、金融等單位事權,為便於推動重劃業務,縣主管機關除得組設農地重劃委員會,協助協調推動外,並得於每一重劃區分別組設農地重劃協進會,以收因地制宜之效。 二、農地重劃委員會及協進會,均為臨時性任務編組,其設置辦法宜由省政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三、直轄市之農地重劃,由地政主管機關辦理。
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第一項省政府擬訂農地重劃委員會之權責,修正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增訂直轄市或市主管機關亦得組設上開組織,俾一體適用。 二、第二項配合實務作業,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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