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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 第 3 條(農地重劃委員會協進會之設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農地重劃,得組設農地重劃委員會;必要時並得於重劃區分別組設農地重劃協進會,協助辦理農地重劃之協調推動事宜;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前項之農地重劃,為配合今後農業發展之需要,由地政機關會同農業及水利等有關機關,統籌策劃,配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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