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第2條的規定,農地重劃的主管機關依地方層級不同而有所差異。在中央層級,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在直轄市層級,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層級,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 參考資料:農地重劃條例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省(市)為省(市)政府地政處;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政府為主管機關之規定。
明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政府為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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