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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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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
第 2 條
(主管機關)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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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
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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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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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選定重劃區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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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農路、水路用地及其費用負擔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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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重劃工程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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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土地分配與異議處理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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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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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農路、水路管理維護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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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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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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