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地重劃區範圍內土地,漏未發給補償費,其補發給地價之標準,送農地重劃委員會審議決定之
要旨
農地重劃區範圍內土地,漏未發給補償費,其補發給地價之標準,送農地重劃委員會審議決定之
要旨
農地重劃區範圍內土地,漏未發給補償費,其補發給地價之標準,送農地重劃委員會審議決定之
內容
本案為58年度辦理之安和農地重劃區內土地,因未達分配最小坵塊面積,貴府當時漏未發給補償費,亦未截止登記簿之記載,而需補行辦理。其應發給之地價補償,為期客觀、公平,請貴府本公平合理原則,擬具具體方案,送請農地重劃委員會審議決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