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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地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推選之協進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會議日期 104 年 09 月 10 日

要旨

農地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推選之協進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要旨

農地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推選之協進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內容

按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由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推選代表十人至十五人擔任委員,旨在代表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反映意見,理應親自出席。倘該款部分委員無法親自出席會議,尚有同款其他委員出席,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重劃之意見表達,故該款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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