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農地重劃主管機關執行農地重劃之業務,準用本細則有關規定。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的規定,直轄市農地重劃主管機關在執行農地重劃的業務時,需要遵守該細則的相關規定。這意味著,直轄市農地重劃主管機關在進行農地重劃時,必須按照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進行。根據最新研商會議紀錄結論,當農地重劃地區的地籍圖有增減情形時,應先查明是否屬於重劃分配作業疏失。如果確認是重劃疏失,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重劃單位依據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的相關條款,進行面積訂正和相互補償事宜。完成這些作業後,再進行重測成果的公告。因此,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是要求直轄市農地重劃主管機關遵循細則中的相關規定,以確保農地重劃工作的正確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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