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或細則規定之書面通知,如應受通知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以留置送達方式為之。如應為通知之處所不明者,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當根據該法規或細則的要求進行書面通知時,如果通知的接收人拒絕接收且沒有法律上的理由,應當使用留置送達方式進行通知。如果無法確定通知的地點,則應當使用公示送達方式進行通知。 範例:根據這條法規,當政府機關發出書面通知給土地所有人,但土地所有人拒絕收件並沒有合理理由時,政府機關可以使用留置送達方式,即將通知留置在收件人的郵箱裡。另外,如果政府機關要通知的地點不明確時,可以使用公示送達方式,例如在公告欄或報紙上發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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