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實施期間,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使用而無收益者,由縣(市)主管機關於當期田賦或地價稅開徵四十天前,列冊函送稅捐機關依規定核免其田賦或地價稅。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農地重劃進行期間,若土地無法耕作或不能被原本的使用方式帶來收益,則縣市主管機關在當期田賦或地價稅開徵前的四十天內,將這些土地列冊函送稅捐機關核免相應的田賦或地價稅。 參考資料: -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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