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共有兩項規定: 1. 根據第1項規定,抵費地得按區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集中規劃。這指的是,對於抵費地,可以根據區域計畫的土地使用分區來進行集中規劃。同時,如果土地適合非農業用途,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報請核定,依法將該土地變更為非農地使用。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適應土地使用的需要,同時確保抵費地的合理利用。 範例:在某個重劃區內,有一塊抵費地原本被劃分為農業用地區域,但根據區域計畫和土地實際情況,經過縣(市)主管機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後,該土地變更為非農地使用,例如工業用地。 2. 根據第2項規定,如果重劃區設有農地重劃協進會,當縣(市)主管機關進行集中規劃時,可以先將規劃交由該協進會進行協調。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強化協進會在重劃工作中的角色,提高農地重劃的協調性和效率。 範例:某個重劃區設有農地重劃協進會,當縣(市)主管機關需要進行集中規劃時,可以先與協進會進行協調,以確保規劃的符合性和協調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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