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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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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抵費地得按區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集中規劃。其適宜作農地使用者,得由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就土地個別情況,依法變更為非農地使用。
  2. 2.重劃區設有農地重劃協進會者,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辦理集中規劃時,得先交該協進會協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共有兩項規定: 1. 根據第1項規定,抵費地得按區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集中規劃。這指的是,對於抵費地,可以根據區域計畫的土地使用分區來進行集中規劃。同時,如果土地適合非農業用途,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報請核定,依法將該土地變更為非農地使用。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適應土地使用的需要,同時確保抵費地的合理利用。 範例:在某個重劃區內,有一塊抵費地原本被劃分為農業用地區域,但根據區域計畫和土地實際情況,經過縣(市)主管機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後,該土地變更為非農地使用,例如工業用地。 2. 根據第2項規定,如果重劃區設有農地重劃協進會,當縣(市)主管機關進行集中規劃時,可以先將規劃交由該協進會進行協調。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強化協進會在重劃工作中的角色,提高農地重劃的協調性和效率。 範例:某個重劃區設有農地重劃協進會,當縣(市)主管機關需要進行集中規劃時,可以先與協進會進行協調,以確保規劃的符合性和協調一致性。

  • 抵費地名詞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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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抵費地得按區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集中規劃。其適宜作非農地使用者,得由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