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抵費地或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予集中公開標售之土地,在未標售前,以縣(市)政府為管理機關,於標售後,逕為登記與得標人。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抵費地或需要進行集中公開標售的土地,在尚未進行標售之前,由縣(市)政府充當管理機關,並在標售後直接進行土地的登記以及與得標人的交易手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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