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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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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抵費地或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予集中公開標售之土地,在未標售前,以縣(市)政府為管理機關,於標售後,逕為登記與得標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抵費地或需要進行集中公開標售的土地,在尚未進行標售之前,由縣(市)政府充當管理機關,並在標售後直接進行土地的登記以及與得標人的交易手續。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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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前條抵費地或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予集中公開標售之土地,在未標售前,以縣(市)政府為管理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