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地重劃條例第23條,如果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的土地應分配面積未達或合併後仍未達最小坵塊面積,則應以重劃前原有面積按原位置查定之單位區段地價計算,發給現金補償。如果有兩個以上的土地所有權人就未達最小坵塊面積的土地協議合併並達到最小坵塊面積,則可以申請分配給其中一個土地所有權人。 根據以上法規,以下提供相關的案例: 1. 即使農地重劃後拍賣的劃餘地位於重劃區之外,但如果該劃餘地的現耕所有權人要求購買,他們仍應被給予優先購買權。 2. 如果重劃區內的土地未達或合併後仍未達到最小坵塊面積,重劃前的原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選擇以現金補償的方式取代土地分配。在進行公開標售或出售時,毗連土地的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如果有多個現耕所有權人主張優先購買,則可以透過抽籤方式決定。 這些案例對於我們理解農地重劃條例第23條的規定和其實施方式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並提供了一些適用於不同情境下的解釋。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所有土地應分配之面積,未達或合併後仍未達最小坵塊面積者,應以重劃前原有面積按原位置查定之單位區段地價計算,發給現金補償。但二人以上之土地所有權人,就其未達最小坵塊面積之土地,協議合併後達最小坵塊面積者,得申請分配於其中一人。 前項發給現金補償之土地,應予以集中公開標售,經兩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出售與需要耕地之農民。 第二項公開標售或出售時,其毗連土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如毗連土地現耕所有權人有二人以上主張優先購買時,以抽籤定之。
立法理由一、重劃區內農民所有耕地面積過小,未達或合併後未達最小坵塊面積者,得不予分配土地,惟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所查定之單位區段地價計算發給現金補償,並參照土地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不計繳士地增值稅。所需費用由集中標售土地所得價款內發給。 二、關於二人以上之土地所有權人就其未達最小坵塊面積之土地協議合併後達最小坵塊面積者,申請分配於其中之一人之情形,基於尊重民意並減少標售手續之理由,則應予准許,爰於第一項但書予以明定。至其地價之補償,則由當事人自行協議處理。 三、為使應受補償之土地所有權人早日獲得補償地價,並避免零星集中土地為鄰近農民佔耕,徒滋管理上之困擾,爰於第二項明定零星集中地經兩次標售仍未標出者,應由主管機關出售與需要耕地之農民。 四、又為符合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之原則,特於第三項規定賦與毗連土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於第二項土地之標售或出售均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一、重劃區內農民所有耕地面積過小,未達或合併後未達最小坵塊面積者,得不予分配土地,惟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所查定之單位區段地價計算發給現金補償,並參照土地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不計繳士地增值稅。所需費用由集中標售土地所得價款內發給。 二、關於二人以上之土地所有權人就其未達最小坵塊面積之土地協議合併後達最小坵塊面積者,申請分配於其中之一人之情形,基於尊重民意並減少標售手續之理由,則應予准許,爰於第一項但書予以明定。至其地價之補償,則由當事人自行協議處理。 三、為使應受補償之土地所有權人早日獲得補償地價,並避免零星集中土地為鄰近農民佔耕,徒滋管理上之困擾,爰於第二項明定零星集中地經兩次標售仍未標出者,應由主管機關出售與需要耕地之農民。 四、又為符合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之原則,特於第三項規定賦與毗連土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於第二項土地之標售或出售均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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