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地重劃區抵費地與零星集中土地標售款之運用毋須透列縣預算送議會審查
要旨
農地重劃區抵費地與零星集中土地標售款之運用毋須透列縣預算送議會審查
要旨
農地重劃區抵費地與零星集中土地標售款之運用毋須透列縣預算送議會審查
內容
本案經本部邀同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及宜蘭、台中、雲林縣政府會商獲致結論:「農地重劃區抵費地與零星集中土地標售款,係屬各該重劃區全體農民所共有,並非政府財政收入,且上開標售款之運用範圍於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已有明定,其標售款毋須透列縣預算送議會審查,至農地重劃區出售抵費地與零星集中地盈餘款之處理,應否訂定要點規範,請台灣省政府地政處研酌。」。
(按:內政部97年8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4042號函刪除「至農地重劃區出售抵費地與零星集中地盈餘款之處理,應否訂定要點規範,請台灣省政府地政處研酌」等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