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條例 第 24 條(得分配為個人所有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重劃區內共有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分配為個人所有: 一、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折算面積達最小坵塊面積者。 二、共有人共有二筆以上之土地,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達最小坵塊面積者。 三、共有土地經共有人自行協議,分配為其中一人者。
重劃區內共有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分配為個人所有: 一、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折算面積達最小坵塊面積者。 二、共有人共有二筆以上之土地,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達最小坵塊面積者。 三、共有土地經共有人自行協議,分配為其中一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