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區內共有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分配為個人所有: 一、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折算面積達最小坵塊面積者。 二、共有人共有二筆以上之土地,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達最小坵塊面積者。 三、共有土地經共有人自行協議,分配為其中一人者。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第24條,當重劃區內的土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時,可以將其分配為個人所有: 一、如果共有土地的每位共有人的應有部分的折算面積達到最小坵塊面積標準。 二、如果共有土地共有二筆以上,且部分共有人的應有部分達到最小坵塊面積標準。 三、如果共有土地經共有人自行協議,分配給其中一位共有人。 例如,在重劃區內,某塊共有土地有三位共有人,其中兩位共有人的應有部分折算面積分別達到最小坵塊面積標準,則可以將這塊土地分配給這兩位共有人作為個人所有。參考資料:農地重劃條例。
重劃區內共有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分配為個人所有: 一、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折算面積達最小坵塊面積者。 二、共有人共有二筆以上之土地,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達最小坵塊面積者。 三、共有土地經共有人自行協議,分配為其中一人者。
立法理由對於共有土地之利用: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等常因共有人意思不同而難以達成,容易導致糾紛,本條特明定重劃後共有地得分配為個人所有之情形,俾儘量化共有為個人所有,使權利關係趨於單純。
對於共有土地之利用: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等常因共有人意思不同而難以達成,容易導致糾紛,本條特明定重劃後共有地得分配為個人所有之情形,俾儘量化共有為個人所有,使權利關係趨於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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