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為興辦公共事業需用農地重劃抵費地時,得以徵收方式取得
要旨
政府為興辦公共事業需用農地重劃抵費地時,得以徵收方式取得
要旨
政府為興辦公共事業需用農地重劃抵費地時,得以徵收方式取得
內容
案經本部邀集法務部、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灣省政府研商獲致結論如下:「(一)農地重劃之抵費地係參加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用以抵充農水路及重劃工程費用之土地,依內政部73年1月14日台(七三)內地字第207470號函釋,性質上非屬公有土地。政府為興辦公共事業需用土地時,得以徵收方式取得。(二)台灣省政府核准交通處公路局為辦理豐原交流道連絡道路台十甲線拓寬工程,徵收台中縣馬岡農地重劃區之抵費地函請行政院備查乙案,由內政部代辦院稿准其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