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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作為高架橋使用,橋下得按變更編定前合法使用之現況或按交通計畫使用

會議日期 87 年 02 月 16 日

要旨

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作為高架橋使用,橋下得按變更編定前合法使用之現況或按交通計畫使用

要旨

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作為高架橋使用,橋下得按變更編定前合法使用之現況或按交通計畫使用

內容

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其適用範圍為都市土地,本案土地係屬非都市土地,似不得比照上開方案辦理。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2項附表一規定,交通用地得容許「按現況或交通計畫使用」,本案土地已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以作高架橋使用已達交通之目的,基於土地之有效使用,如經交通主管機關認定高架橋之通過,不影響橋下之使用,及於不影響高速公路橋樑結構、行車安全及符合相關法規前提下,得按用地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前合法使用之現況或按交通計畫使用。本案請參酌上開說明,本於權責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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