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地重劃條例第22條的規定,重劃區內同一分配區的土地在進行分配時,應按照原有的位次進行分配。但如果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分配區內有多筆土地時,面積小的土地應儘量向面積大的土地集中分配。此外,如果出租的土地與承租人已經擁有的土地相鄰時,也應儘量向承租人已有的土地集中分配。 另外,該條還規定了幾種情況下不適用前述的分配方法,包括:一、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之前已經有建築改良物的土地;二、原來就鄰接公路、鐵路、村莊或特殊建築改良物的土地;三、墳墓地;四、原位於公墓、河川或山谷邊緣或其他特殊地形範圍內的土地;五、難以改良成田、旱地使用的養溜池溝水原林雜地等土地。 一個例子是,如果一位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分配區內有兩筆土地,其中一筆面積較小而另一筆面積較大,根據該條的規定,應該將面積小的土地儘量分配給面積大的土地。另一個例子是,如果一塊出租土地與承租人已經擁有的土地相鄰,根據該條的規定,應該將該土地儘量分配給承租人已有的土地。 這些解釋可以根據農地重劃條例第22條的規定和文獻來支持。
重劃區內同一分配區之土地辦理分配時,應按原有位次分配之。但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分配區有數宗土地時,面積小者應盡量向面積大者集中;出租土地與承租人所有土地相鄰時,應儘量向承租所有土地集中。 前項但書規定於左列土地辦理分配時,不適用之: 一、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之日前已有建築改良物之土地。 二、原有鄰接公路、鐵路、村莊或特殊建築改良物之土地。 三、墳墓地。 四、原位於公墓、河川或山谷邊緣或其他特殊地形範圍內之土地。 五、養、溜、池、溝、水、原、林、雜等地目土地,難以改良成田、旱土地使用者。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重劃區土地應按原有位次分配之,並就應儘量集中分配之情形於但書明定如次: ㈠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分配區內有數宗土地時應儘量集中,俾有利於擴大農場經營面積,便利經營耕作。 ㈡為免因重劃分配造成土地使用人兩地奔彼,浪費勞力時間,爰明定出租土地原與承租人土地相鄰者,應儘量向承租人所有土地辦理集中,以便利經營耕作。 二、重劃區內參加分配之土地中,有部分因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之日前已有建築改良物,或原為臨接公路、鐵路、村莊或特殊建築改良物或原有墳墓,或原位於公墓、河川或山谷邊緣或其他特殊地形範圍內,或其難以改為良田、旱土地使用者,各該項土地倘予辦理集中,極易引起糾紛,發生弊端,乃就其不適用辦理集中之情形予以明定作為第二項,俾其儘量按原位置予以分配,以期允當。
一、第一項明定重劃區土地應按原有位次分配之,並就應儘量集中分配之情形於但書明定如次: ㈠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分配區內有數宗土地時應儘量集中,俾有利於擴大農場經營面積,便利經營耕作。 ㈡為免因重劃分配造成土地使用人兩地奔彼,浪費勞力時間,爰明定出租土地原與承租人土地相鄰者,應儘量向承租人所有土地辦理集中,以便利經營耕作。 二、重劃區內參加分配之土地中,有部分因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之日前已有建築改良物,或原為臨接公路、鐵路、村莊或特殊建築改良物或原有墳墓,或原位於公墓、河川或山谷邊緣或其他特殊地形範圍內,或其難以改為良田、旱土地使用者,各該項土地倘予辦理集中,極易引起糾紛,發生弊端,乃就其不適用辦理集中之情形予以明定作為第二項,俾其儘量按原位置予以分配,以期允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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