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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土地分配與異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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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
第 21 條
(重劃區單位區段地價之重新查定等)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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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
應於辦理重劃時重新查定重劃區內之單位區段地價,作為土地分配及差額、補償之依據。
重劃土地之分配,按各宗土地原來面積,扣除應負擔之農路、水路用地及抵付工程費用之土地,按重新查定之單位區段地價,折算成應分配之總地價,再按新分配區單位區段地價折算面積,分配予原
所有權
人。但限於實際情形,應分配土地之一部或全部未達最小坵塊面積不能妥為分配者,得以現金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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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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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選定重劃區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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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農路、水路用地及其費用負擔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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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重劃工程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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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土地分配與異議處理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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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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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農路、水路管理維護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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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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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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