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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劃後公有土地分配面積增(減)時,由管理機關繳(領)差額地價

會議日期 73 年 06 月 07 日

要旨

重劃後公有土地分配面積增(減)時,由管理機關繳(領)差額地價

要旨

重劃後公有土地分配面積增(減)時,由管理機關繳(領)差額地價

內容

按重劃後實際分配土地面積與應分配土地面積有增(減)者,由土地所有權人,就增(減)部分繳(領)差額地價,為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第5、6款及第51條所明定。至公有土地,重劃後其實際分配面積有增(減)時,由其管理機關代為繳(領)差額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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