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其差額地價補償可由繼承人同時領取或互推一人代表領取
要旨
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其差額地價補償可由繼承人同時領取或互推一人代表領取
要旨
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其差額地價補償可由繼承人同時領取或互推一人代表領取
內容
一、案經本部函准司法行政部55年11月9日台(五五)函民6614號函:「查被繼承人死亡而有多數繼承人者,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依同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該項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準此本件之多數繼承人,似得同時領取或互推一人代表領取差額補償地價,於推定代表領取之場合應有足資證明其有代表權之證明文件。至於所有權人死亡絕戶時,則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及一千一百八十五條之規定由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陳報法院公示催告,公告繼承人於一定期限內承認繼承。如期限屆滿而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行政部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