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勘選重劃區時,應就重劃區地理環境詳細勘察,作成紀錄,並召集區內農民舉辦說明會,徵詢其意見,完成初勘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複勘核定之。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縣(市)主管機關在勘選重劃區時,需進行詳細的地理環境勘察,並記錄下來。此外,他們還需要召集區內農民舉辦說明會,徵詢他們的意見。完成初步的勘察後,縣(市)主管機關需要將相關資料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複勘核定。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農地重劃條例所指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的是地方政府的內政部。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勘選重劃區時應兼顧農業發展規劃與農村社區建設,並且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根據內政部網站上「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立法及版本區」的資料,該施行細則的最新版本為民國105年版。 這裡有一個相關範例:假設某個縣市的農地重劃計畫初勘完成後,縣(市)主管機關召集了區內農民舉辦說明會,並徵詢了他們對於該計畫的意見。主管機關將初勘資料提交給內政部進行複勘核定,並最終得到了核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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