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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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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計畫書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於公告實施後,縣(市)主管機關應召集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說明重劃計畫要點,並宣導重劃意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農地重劃計畫書在公告實施後,縣(市)主管機關應召集重劃區內的土地所有權人,說明重劃計畫的要點,並宣導重劃的意義。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在公告期間內擁有召集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力和責任,以確保他們對重劃計畫有清楚的了解,並促進土地所有權人對計畫的合作和理解。透過這種方式,主管機關可以有效地與土地所有權人進行溝通和協商,以確保重劃計畫的順利執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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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農地重劃計畫書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於公告實施後,縣(市)主管機關應召集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說明重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