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公告禁止重劃區內土地之新建、增建、改建時,對於在公告前已依法核准並完成基礎工程之建築物,應准依核准興建之圖樣繼續興建。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縣(市)主管機關在公告禁止重劃區內土地之新建、增建、改建時,對於在公告前已經依法核准並完成基礎工程的建築物,應准許按照核准的圖樣繼續興建。 這表示,如果某個建築物已經在公告禁止建築的規定之前獲得核准並完成基礎工程,該建築物可以根據原始的設計繼續興建,不受禁止建築的限制。這一規定旨在保護已經獲得合法核准的建築物的興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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