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53條的規定,重劃區內的農路和非農田水利設施,須由縣(市)主管機關指定相應的機構或團體來進行管理和維護。在工程驗收完成後,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將農路、水路用地資料以及相關的工程設施、竣工圖說和地籍資料列冊送交給指定的機構或團體接管和維護。而如果該區域內的水路和水利設施的工程是由農田水利署辦理的,則在工程驗收後,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將地籍和相關資料交給農田水利署進行接管。如果工程不是由農田水利署辦理的,則在工程驗收後,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將水路和水利設施用地資料、工程設施、竣工圖說和地籍資料列冊送交給農田水利署接管,而且在工程驗收時,農田水利署可以一同參與驗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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