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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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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應分擔之工程費用,除以抵費地抵付者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繳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52條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該承擔相應的工程費用。如果這些費用無法以抵費地的形式抵付,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指定一個繳納期限。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抵費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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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52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分擔之工程費用,除以抵費地抵付者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