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應分擔之工程費用,除以抵費地抵付者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繳納。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52條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該承擔相應的工程費用。如果這些費用無法以抵費地的形式抵付,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指定一個繳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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