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超過應分配之面積者,縣(市)主管機關於重劃土地交接後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就其超過部分,按查定重劃地價,限期繳納差額地價;其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小於應分配之面積者,就其不足部分,按查定重劃地價,發給差額地價補償。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51條的規定,如果在農地重劃後,實際分配給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面積超過應該分配的面積,縣(市)主管機關應在重劃土地交接後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要求他們根據查定的重劃地價,在限定的期限內繳納超過部分所對應的差額地價。而如果實際分配的土地面積小於應該分配的面積,縣(市)主管機關則應根據查定的重劃地價向土地所有權人支付相應的差額地價補償。 根據最新版本(104年)的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51條,這個負責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確定查定重劃地價、限期繳納差額地價以及發給差額地價補償的主管機關是縣(市)主管機關。 舉個參考例子,在一個農地重劃案中,原土地所有權人被分配了1000平方公尺的土地,但實際分配給他的土地面積是1100平方公尺。根據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51條的規定,縣(市)主管機關就會通知這個土地所有權人,要求他在限定的期限內繳納差額地價,並根據查定的重劃地價計算這個差額地價。如果另一個土地所有權人實際分配的土地面積只有900平方公尺,那麼縣(市)主管機關就要根據查定的重劃地價支付給他相應的差額地價補償,以彌補他所少分配到的土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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