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土地辦竣地籍測量後,除依據地籍原圖繪製地籍圖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重劃前後土地分配對照清冊及地籍圖,送由該管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依據登記結果訂正有關圖冊。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重劃土地經過地籍測量後,縣(市)主管機關應將重劃前後土地分配對照清冊及地籍圖送交該管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根據登記結果訂正相關圖冊。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將重劃後的土地分配情況正確地納入地籍系統,確保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能夠得到有效保護。例如,在農地重劃完成後,若土地分配與原先登記的所有權人不符,縣(市)主管機關應將這些變更情況送交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便更新地籍圖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