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逕為辦理地籍測量,應於重劃分配土地交接及農路、水路工程施工後,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檢測圖根點,農路、水路位置及有關之測量標。 二、戶地測量應按分配土地交接結果及農路、水路施工位置逐宗施測,實地埋設界標。 三、戶地測量如發現分配土地位置及農路、水路設計位置與實地情形不符時,應查明不符原因,將測量結果報請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之。 四、重劃後土地區段應依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劃分區段、調整段界、重新編訂宗地地號,其每一段宗數以三位數為原則。 五、測量原圖整理及面積計算,依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四章第五節及第五章規定辦理。 六、地籍測量後之面積與重劃後土地分配清冊之面積不符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訂正土地分配面積及差額地價,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49 條的規定,進行地籍測量時,應在重劃分配土地交接和農路、水路工程施工後,依照以下規定辦理: 1. 檢測圖根點、農路和水路的位置以及相關的測量標誌物。 2. 戶地測量應根據分配土地交接結果和農路、水路施工位置進行每宗土地的實地測量,並在現地埋設界標。 3. 如果在戶地測量中發現分配土地的位置和農路、水路的設計位置與實際情況不符,應查明不符的原因,並將測量結果報告給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4. 重劃後的土地區段應根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01 條的規定,劃分區段、調整段界,重新編訂宗地地號,每個段的宗地數量以三位數為原則。 5. 測量原圖的整理和面積計算應按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四章第五節和第五章的規定進行。 6. 如果地籍測量後的面積與重劃後土地分配清冊上的面積不符,縣(市)主管機關應立即訂正土地分配面積和差額地價,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這一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按照正確的程序進行地籍測量,並確保土地分配的公平性和準確性。如果地籍測量後的實際面積與分配清冊上的面積有差異,則應根據差異訂正土地分配面積和差額地價,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 相關參考資料: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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