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未受分配之土地,其已辦竣限制登記者,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數額予以提存後,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塗銷登記,並通知原囑託機關或請求權人予以清理。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48 條規定,若重劃工程完成後,有未受分配的土地已辦竣限制登記,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土地所有權人應得的補償金額予以提存,並列冊送該管登記機關進行塗銷登記,同時通知原囑託機關或請求權人予以清理。 根據這段參考資料,如果某塊土地在重劃過程中未被分配,但已完成辦理竣工限制登記,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將土地所有權人應該得到的補償金額存入,然後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進行塗銷登記,並通知原囑託機關或請求權人清理該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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