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47 條,針對問題中該條款的兩項規定,分別進行釋義如下: 1. 原設定有耕作權之土地,因實施重劃未受分配土地者,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補償或提存耕作權價值後,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塗銷登記。 針對這一項規定,意即當原本具有耕作權的土地,在實施農地重劃後因未被分配新的土地,縣(市)主管機關需要進行補償或將耕作權的價值提存後,在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的處理。這是為了確保農地重劃後沒有被分配到土地的人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 2. 前項耕作權價值由縣(市)主管機關估定之。設有農地重劃協進會者,縣(市)主管機關得參酌其意見定之。 這一項規定提到耕作權的價值應由縣(市)主管機關來估計。如果有農地重劃協進會的話,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參考該協進會的意見來確定耕作權的價值。 以相關資料作為參考,農地重劃條例第47條所提及的耕作權價值的估定方法及程序並沒有具體的敘述。然而,可以參考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中的其他規定,特別是針對補償費用及補償程序的規範。同時,也可以參考縣(市)主管機關已制定或發布的相關農地重劃相關規則或解釋文件,以獲得更具體的內容。 例如,縣(市)主管機關可能已經發布了對於耕作權價值估計的相關實務指引或指導意見,其中可能包括估計方法、評估標準和程序等細節。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參考這些指引或意見來確定耕作權價值的估計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參考資料應該是最新的版本,並且與問題中提到的法規有直接關聯。因此,在回答問題時,建議查閱該縣(市)主管機關最新公布的相關法規、指引、通知或解釋文件,以確保所提供的內容準確無誤。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