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區範圍內之土地於重劃後,應分別區段重新編號,並逕為辦理地籍測量、土地登記、換發權利書狀、免收登記費及書狀工本費。
農地重劃條例第 34 條規定,在農地重劃後,必須對重劃區內的土地進行分別區段重新編號。這意味着要重新劃分土地區段,並進行地籍測量、土地登記,並換發土地的權利書狀。同時,這些程序免收登記費用和書狀工本費。 根據內政部93年4月1日的函釋和會議紀錄,會商結論指出,農地重劃時,如果參與交換分配的土地發現地籍有誤的情況,可以根據重劃前後的地籍圖、登記簿和重劃分配清冊等相關資料進行個案處理。此外,如果在農地重劃後進行地籍測量後,發現土地面積與重劃後土地分配清冊的面積不一致,應根據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訂正土地分配面積,並按查定的重劃地價,對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差額地價的補償或命令其繳納差額地價。 總結上述,農地重劃條例第 34 條的意思是,在農地重劃後,需要對土地進行重新編段,並進行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和換發權利書狀等程序,同時免收相關費用。根據相關的函釋和會議紀錄,如果在地籍測量後發現土地面積與分配清冊不符,應進行訂正並對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差額地價的補償或繳納。
重劃區範圍內之土地於重劃後,應分別區段重新編號,並逕為辦理地籍測量、土地登記、換發權利書狀、免收登記費及書狀工本費。
立法理由重劃後之土地,其標示已因交換分合而變更,原有地籍圖冊之記載已與實際不符,為便於地籍管理,爰明定應分別區段,重新編號,且無須當事人之申請,逕為辦理地籍測量、土地登記、換發權利書狀,並免收登記費及書狀工本費,以資便民並減輕參加重劃之農民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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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後之土地,其標示已因交換分合而變更,原有地籍圖冊之記載已與實際不符,為便於地籍管理,爰明定應分別區段,重新編號,且無須當事人之申請,逕為辦理地籍測量、土地登記、換發權利書狀,並免收登記費及書狀工本費,以資便民並減輕參加重劃之農民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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