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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33未受分配土地之原抵押權、典權有關權利價值之協調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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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重劃未受分配之土地,其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有關權利價值,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不超過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之數額內予以協調清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第33條的規定,實施農地重劃後,未受分配的土地上可能存在著原先設立的抵押權或典權等相關權益價值。而根據這個條款,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有權在土地所有權人應該獲得的補償金額範圍內,進行協調和清理。 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確保農地重劃後,土地所有權人能夠合理地處理原先設立的抵押權或典權等相關權益,以確保他們不會因為農地重劃過程中的變動而受損害。在進行協調和清理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必須確保這些權益的價值不超過土地所有權人應得的補償金額。 這個條款的一個範例是,在農地重劃過程中,如果某塊未受分配的土地上存在著抵押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協調清理這個抵押權,確保該抵押權的價值不超過土地所有權人根據農地重劃所應獲得的補償金額。這樣做可以保護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確保他們在農地重劃中不會因為相關權益的存在而受到損失。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691205 制定)

實施重劃未受分配之土地,其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有關權利價值,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不超過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之數額內予以協調清理。

立法理由重劃後原有土地以面積過小未分配土地者,其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有關權利價值,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該地應得地價補償之數額內予以協調清理之,藉使權利人之正當權益不因重劃而受損害,爰明定之,以利執行。

  • 抵押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0691205 制定)

重劃後原有土地以面積過小未分配土地者,其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有關權利價值,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該地應得地價補償之數額內予以協調清理之,藉使權利人之正當權益不因重劃而受損害,爰明定之,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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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地重劃條例第 33 條規定:「實施重劃未受分配之土地,其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有關權利價值,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不超過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地重劃條例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地重劃條例第 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