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重劃未受分配之土地,其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有關權利價值,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不超過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之數額內予以協調清理。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第33條的規定,實施農地重劃後,未受分配的土地上可能存在著原先設立的抵押權或典權等相關權益價值。而根據這個條款,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有權在土地所有權人應該獲得的補償金額範圍內,進行協調和清理。 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確保農地重劃後,土地所有權人能夠合理地處理原先設立的抵押權或典權等相關權益,以確保他們不會因為農地重劃過程中的變動而受損害。在進行協調和清理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必須確保這些權益的價值不超過土地所有權人應得的補償金額。 這個條款的一個範例是,在農地重劃過程中,如果某塊未受分配的土地上存在著抵押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協調清理這個抵押權,確保該抵押權的價值不超過土地所有權人根據農地重劃所應獲得的補償金額。這樣做可以保護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確保他們在農地重劃中不會因為相關權益的存在而受到損失。
實施重劃未受分配之土地,其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有關權利價值,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不超過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之數額內予以協調清理。
立法理由重劃後原有土地以面積過小未分配土地者,其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有關權利價值,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該地應得地價補償之數額內予以協調清理之,藉使權利人之正當權益不因重劃而受損害,爰明定之,以利執行。
重劃後原有土地以面積過小未分配土地者,其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有關權利價值,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該地應得地價補償之數額內予以協調清理之,藉使權利人之正當權益不因重劃而受損害,爰明定之,以利執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