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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 第 33 條(未受分配土地之原抵押權、典權有關權利價值之協調清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實施重劃未受分配之土地,其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有關權利價值,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不超過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之數額內予以協調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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