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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有土地經全部共有人協議按分管位置分配者,得逕為登記

會議日期 71 年 10 月 26 日

要旨

共有土地經全部共有人協議按分管位置分配者,得逕為登記

要旨

共有土地經全部共有人協議按分管位置分配者,得逕為登記

內容

關於台中縣大雅鄉員林農地重劃區外上橫山段37-9地號共有土地登記疑義一案,該筆土地與重劃區內其他四筆共有土地既係由共有人分管使用,為便利重劃區內其他共有土地辦理交換分合,如經全部共有人協議按分管位置分配時,登記機關得逕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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