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後防風林用地,應登記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所有。其管理維護準用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規定。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重劃後的防風林用地應登記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所有,並參照第53條和第54條的規定進行管理和維護。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3條的規定:農地重劃後的道路、排水設施、溝渠、橋梁等公共設施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管理維護,同時也可以由農地重劃協進會或委員會協助進行管理。 而根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4條的規定:農地重劃後的水庫、灌溉設施、水源地、水井等與水資源相關的設施也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管理維護。 因此,根據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55條,重劃後的防風林用地應登記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所有,並參照第53條和第54條的規定進行管理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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